1 在留管理制度
2 有 关户 籍的登记
3 印鉴登录
4 住宅
5 自来水·电气·瓦斯· 电话
6 倒垃圾的方法
7 邮件 ·宅配便
8 銀行
9 交通
10 税金
11 工作
12 国民健康保险
13 国民年金
14 邻 居之间的交往
15 防灾·火灾·救急
16 交通事故
17 育儿
18 福祉
19 成年人健诊
20 教育
21 医疗情报
22 各种咨询
23 市町村关系的设施
24 学校等教育关系设施
25 其他的公共设施
26 防灾据点(避难场所)
27 医疗机关
在日本、为了证明分娩、死亡、结婚等等身分的申请登记,而有了户籍的制度。 日本在留(居留)期间,分娩、死亡、结婚等时,必须办理以下的申 请手续 。
(1)婴儿在出生日起14天以内(但是, 父亲或者母亲一方是日本人,在国外出生时,须3个月以内) (2)申请人∶父亲或者母亲 (3)申请单位∶申请人的居住地、日本人配偶者的本籍地、或者出生地的市区町村役场 (4)必备的书类 (A)出生申报书(附出生证明书)(出生证明书的文字表示是外国语时请附译文) (B)孩子的父母是外国籍时、外国人父母的护照 (C)居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(D)母子健康手册 (E)国民健康保险证(只限加入者)
(1)得知死亡后七天以内 (2)申请人:亲族、同居者、死亡后的家主、地主或者、住居者还是土地的管理者、後见人、保佐人、补助人、任意後见人、任意後见受任者 (3)提交申报处:申报人的居住地,日本人配偶者的本籍地(祖籍)或死亡地点的市区町村 (4)必备的书类 (A) 死亡申报书(附死亡诊断书) (B) 居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(申请人)
登记婚姻时,必须提出以下的书类。 (1)婚姻的登记书类(本人的签名以外,必须有成人的证人二名签名) (2)具备婚姻必要条件证明书(外国人配偶者的本国政府、自治体以及在日外国公馆等拥有权限者发行的证明 ) (附日本语译文) (3)护照(附日本语译文) (4)居留卡、特别永住者证明书 (5)日本人配偶者的户籍誊本(在本籍地申请时,不须提出) (6)可确认本人的证明书类(驾驶执照、护照) (7)其他所需文件※根据国家法律或个人的具体情况,外国籍人士所需的文件可能会与上述不同。请与我们联系,了解详情。
登记离 婚时,必须提出以下的书类。 (1)离婚的登记书(本人的签名以外, 必须有成人的证人二名签名) (2)日本人配偶者的户籍誊本 (在本籍地申请时,不须提出) (3)护照(附日本语译文) (4)日本人配偶者的住民票(日本人配偶者在国外时,在留资格以及居留期间记载的外国人配偶者的住民票) (5)可确认本人的证明书类(驾驶执照、护照) ※另外、有关两方是外国人的婚姻•离婚,请各自向在日的外国大使馆洽询。 【咨询处】 ●富士见市市民課戸籍係:tel.049-252-7111 ●ふじみ野市市民課戸籍係:tel.049-262-9019 ●三芳町住民課住民担任:tel.049-258-0019
归化必须经过法务大臣的许可。此许可批准后才可至市区町村役场办理归化申请手续。 登记归化时,必须提出以下的书类。 (1)归化登记书(有日本人的配偶话. 必须有配偶的签字) (2)归化者的身分证明书(由法务局发行给于归化者的书类证明) (3)日本人配偶者的户籍誊本(在本籍地申请时,不须提出) 市区町村役场对于归化、将不给予说明归化许可申请的内容。 【咨询处】 ●さいたま地方法務局户籍課 :tel.048-851-1000